我市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从2022年1月开始至2023年12月结束。试点工作期间,市级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周期为1年,每年对各县(市、区)实现全覆盖。评价对象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评价和已交付使用工程项目的后续质量评价,在突出施工结果质量评价的同时,注重施工过程的质量评价。评价内容分为建筑工程区域质量综合评价、实体质量评价、质量用户满意度评价、扣分项评价、加分项评价等5个方面。实体质量评价在每个县(市、区)抽取15~20个在建项目,涵盖主体、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施工阶段以及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等不同类型的房屋建筑。用户满意度评价在每个县(市、区)选取3~5个竣工验收1年以上2年以下、入住率不低于60%的住宅小区,每个小区按照总户数的20%抽取进行满意度调查,不少于40户、不多于180户。
  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获得感的重大举措。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根据评价结果全面深入分析全市建筑工程质量优势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强化评价成果应用,将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评价结果与差异化监管、评优评先、招投标等结合,同时积极探索信息化监管、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加强社会监督等方式,强化质量监管方式创新,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均衡发展和全面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