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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推行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
 [打印]添加时间:2021-12-03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82
     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设立安全总监,专职负责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按企业副职享受相关待遇。
 
    三类施工企业须设立安全总监职位
 
    通知称,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房屋建筑施工活动相关的三类施工企业须配备安全总监:
 
    1.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其设立的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区域公司;
 
    2.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其他专业承包企业;
 
    3.外地进济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其他专业承包企业。
 
    其中,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安全总监,应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施工综合管理或专职安全生产工作满5年;其他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安全总监,应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工程师技术职称,且从事建筑施工综合管理或专职安全生产工作满3年。
 
    专职分管安全生产享企业副职待遇
 
    安全总监专职分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行使企业副职职权,并享受相应待遇,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对认真履行职责,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安全总监,企业应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在评优评奖、职级晋升中优先考虑。
 
    通知强调,安全总监的设置须征得相关住建部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管。具体而言,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应按年度、专项和重大事项,向任职备案的住建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住建部门应定期对备案的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同时定期对施工企业安全总监进行监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调整更换;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及未按规定备案的施工企业,纳入信用惩戒管理